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3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
此外,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还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等。
上海的社会信用立法还规定,采集个人信息的,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上海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名单,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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