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历年考点整理(3)
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属于要约,承保属于承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义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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