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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抽逃出资的形态

来源: 2017-09-05 21:10

 知识点: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释】
 
(1)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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