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预习考点(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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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证发出前的控制
二、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三章审计证据
【知识点】函证发出前的控制、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函证发出前的控制
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充分核对各项资料,具体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比如,针对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部分或全部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
(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1.邮寄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选择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邮寄服务机构,并亲自寄发询证函。同时,在询证函中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寄至被审计单位。
2.跟函
(1)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方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实施程序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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