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21)
【内容导航】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科目第二章 增值税法的内容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CPA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营改增”之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被重新定义。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兼营 |
概念: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特点: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混合销售 |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相关链接】这部分内容要与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对应起来学习。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