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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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2.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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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 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的内容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解释】由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与房地产交易价格直接挂钩,用契税的计税金额可佐证原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归纳】老项目先减除后分离;新项目先分离后减除。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解释】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的确认:发票为主,契税资料为辅。
2.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注意】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发生应税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公式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括消费税税额,这里的消费税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考试时一般会给出。
【相关链接】这里要注意增值税组价与消费税组价的关系,在第三章消费税法中也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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