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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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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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城建税没有覆盖到的特殊环节——各类纳税人的进口环节不缴纳城建税。
负有缴纳“两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种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都会涉及城建税。
二、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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