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考点(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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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知识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和不包含因素: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包含因素 |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不包含因素 |
1.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2.除“两税”以外的其他税 3.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
【归纳】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提示】城建税的应纳税额计算,要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结合起来掌握。
税收优惠
【提示】这部分内容既可以单独命制客观题,也可以与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命制主观题。城建税的附加税性质,使得其与“两税”的征免相呼应,但是也存在特殊规则。
(1)城建税随同“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归纳1】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缴;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中,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归纳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关系: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原因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
错征税款导致退还“两税” |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法定减免税的实施导致退还“两税” |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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