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16)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例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
【解析】选项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2·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3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
【解析】买卖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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