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34)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
【知识点】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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