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37)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共有
【知识点】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内部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偿转让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5.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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