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38)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共有
【知识点】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处分共有物(转让、抵押等)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解释2】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例题·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2)如果乙、丙追认,则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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