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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42)

来源: 2018-09-08 21:10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知识点】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造的生产设备

  D.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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