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考点(47)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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