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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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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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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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个人,法人都行。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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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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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以这些东西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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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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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合伙企业中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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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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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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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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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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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内:合伙人之间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不用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部份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通知不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未约定的,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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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份额的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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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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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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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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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的事务的,先看合伙协议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债务人不还钱,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
⑥聘任企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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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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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跟出资大小没有关系,因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公司法,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本上是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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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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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规定,相竞争的决对不行。
(2)普通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注意:合伙人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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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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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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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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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要先看有没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面顺序:
先按协议→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因为可以分期缴,有实缴和认缴之分)→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或者由部份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公司法》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
(1)分红权:先看约定→不行就按出资比例
(2)对外转让: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权:先按约定→协商→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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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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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部份同意不行,通知也不行),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不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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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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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即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同法》法人的内部限制,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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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企业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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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够再找合伙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内部之间的约定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爱找谁就找谁。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注意:①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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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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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关键词:不能抵销,不能代位。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中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对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就让该合伙人退伙
注意:《公司法》中,如某一个股东欠钱,法院强制执行,就要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在20天之内,不行使优先权,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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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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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伙人入伙,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关于权利,先看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关于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管是之前的还是之后的,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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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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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退伙
(自己不想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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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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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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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看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有没约定合伙期限。如有约定,是协议退伙。没约定,是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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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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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影响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企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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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退伙(自己想玩,合伙企业法不让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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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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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③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人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想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当然退伙。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资没了。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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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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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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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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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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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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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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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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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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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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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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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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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当时在企业设立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间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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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不同意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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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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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有限合伙人,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跟着出点资,分点红,不执行企业事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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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退伙:主动,故意的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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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履行出资义务-----有钱故意不出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一般过失不算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A,如贪污企业财产。B,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关于生效的时间:
当然退伙:由法定事由实际发生时生效,如4.1号死亡,4.1号开始。
除名退伙:应书面通知,接到除名通知(不是作出)之日时开始生效。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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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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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一个普通合伙人死亡,那继承人怎么办:
①直接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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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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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以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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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先看约定,没约定的要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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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到同意的,退钱给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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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有限合伙人不管是死亡,还是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续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因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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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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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管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退伙),都应当对退伙前(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与其无关)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即净资产)应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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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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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特殊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的责任”。谁折腾的谁承担,没折腾的,承担有限责任。
特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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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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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1人造成的)或者无限连带责任(1人以上造成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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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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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还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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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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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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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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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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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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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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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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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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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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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数:2-50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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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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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多选)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交易的,造成的损失与普通合伙承担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不管是有限合伙人折腾的还是谁折腾的,普通合伙人对外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再找折腾的人算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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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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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合伙协议有没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份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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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竞争,出质,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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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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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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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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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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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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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为不执行事务),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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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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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除非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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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协议的约定向外人转让,但应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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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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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协议事行“明确可以”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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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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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的,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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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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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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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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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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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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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有规定的可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可以,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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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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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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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基本上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所以没有代位,抵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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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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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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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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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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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不是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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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资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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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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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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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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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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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对以前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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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普通,有限,特殊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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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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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要是1.1下大雪企业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这里指的是人数,《公司法》里的解散,特别决议是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才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人只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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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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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1/2)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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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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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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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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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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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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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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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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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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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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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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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算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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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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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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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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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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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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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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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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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清算费用,下面的顺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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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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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条与有限合伙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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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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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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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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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财产不足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不管是《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都是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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