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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5)

来源: 2017-09-07 10:27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5、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6、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8、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异地一般存款账户
  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2.【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3.【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5.【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6.【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7.【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8.【答案】B
  【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2.【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3.【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ABCD
  【解析】(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
  5.【答案】BCD
  6.【答案】BC
  【解析】(1)选项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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