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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 2018-11-27 19:49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四)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
 
(一)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价外费用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储备费等)。
 
(2)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三)包装物押金
 
(1)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3)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也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就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
 
五、自产自用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六、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一)纳税义务人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五)直接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六)连续生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七)组成计税价格
 
(1)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七、已缴纳消费税的扣除
 
自产自用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故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抵扣问题。只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负担了消费税,在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又需要征收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
 
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八、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测试试题
 
【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2017年)
 
A.酒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白酒
 
B.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自产烟丝
 
C.日化厂用于职工奖励的自产高档化妆品
 
D.地板厂用于本厂办公室装修的自产实木地板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选项B),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选项ACD),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2015年)
 
A.电动汽车
 
B.汽油
 
C.烟丝
 
D.啤酒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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