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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备考预习题及答案四

来源: 2018-12-07 20:11

   【例题1•判断题】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2013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2015年)
  A.军用机场占用的耕地
  B.养老院为老人提供生活照顾场所占用的耕地
  C.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场所占用的耕地
  D.学校内教职工住房占用的耕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题3•多选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2016年)
  A.工厂生产车间占用的耕地
  B.军用公路专用线占用的耕地
  C.学校教学楼占用的耕地
  D.医院职工住宅楼占用的耕地
  【答案】BC
  【解析】选项AD:应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题4•多选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2017年)
  A.公立学校教学楼占用耕地
  B.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
  C.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D.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公立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2)选项B: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3)选项C: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4)选项D:公立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题5•单选题】2016年7月甲公司开发住宅社区,经批准共占用耕地150000平方米,其中800平方米兴建幼儿园,5000平方米修建学校。已知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为30元/平方米。甲公司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150000×30=4500000(元)
  B.(150000-800-5000)×30=4326000(元)
  C.(150000-5000)×30=4350000(元)
  D.(150000-800)×30=4476000(元)
  【答案】B
  【解析】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项目占用耕地,可以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
  【例题1•判断题】某农场占用苗圃修建水渠,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4年)
  【答案】√
  【解析】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水渠)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例题2•单选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2014年)
  A.占用市区工业土地建设商品房
  B.占用市郊菜地建设公路
  C.占用牧草地建设厂房
  D.占用果园建设旅游度假村
  【答案】A
  【解析】选项A:市区工业土地不属于“耕地”的范畴。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开发一项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发生开发费用2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9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证明。已知,当地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2013年)
  A.2000-900=1100(万元)
  B.6000×10%=600(万元)
  C.2000×10%=200(万元)
  D.(1000+6000)×10%=700(万元)
  【答案】D
  【解析】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1000+6000)×10%=700(万元)。
  【例题2•单选题】北京市某企业2013年7月转让一块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110万元。2013年3月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相关税费6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土地增值额”为( )万元。(2013年)
  A.2000-1000=1000
  B.2000-110-1000=890
  C.2000-110-1000-60=830
  D.2000-1000-60=940
  【答案】C
  【解析】(1)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60=1060万元),准予扣除;(2)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支付的相关税费110万元,准予扣除;(3)土地增值额=2000-110-1000-60=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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