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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一

来源: 2019-01-06 14:01

   【大题1】(2016年)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题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事项(1)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问题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显然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计算的销项税额=250×17%+300×17%=93.5(万元)。
  【问题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甲公司购入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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