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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素

来源: 2019-01-15 16:39

 第3单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素

  考点1:增值税的纳税人(★★)(P119)

  1.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区分标准

  (1)经营规模(2019年调整)

  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解释】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会计核算水平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3.登记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征税办法及发票使用

  (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通常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1】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提示2】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上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七章)(P293)

  (2)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也存在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5.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考点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概述)(★★★)(P129)

  1.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

  4.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考点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45)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如下情形: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案例】10月3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日收讫全部货款,货物于11月1日发出。

  【解析】虽然货物于11月份发出,但甲企业收讫全部货款的时间为10月份,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于10月份发生,甲企业上述业务应当在10月份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货物,按照书面合同约定乙企业9月份应当支付60万元,10月份应当支付30万元,11月份应当支付10万元。

  【解析】(1)甲企业9月仅需就“6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0月份仅需就“3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1月份仅需就“1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如果甲企业9月份仅收到40万元,甲企业仍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金额“60万元”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预收款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1】甲企业本月初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货物,货款全部收讫,但按照合同约定该货物应于下月末发出。

  【解析】(1)涉及的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甲企业本月就上述业务不需进行增值税处理,待下月末发出货物再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2】甲企业本月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将闲置设备一台出租给乙企业,租期2年,但全部租金于本月收讫。

  【解析】(1)涉及的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甲企业本月应当就收讫的全部租赁款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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