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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行为

来源: 2019-01-15 16:42

   【考点2】背书(★★★)(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2018年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考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2010年)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考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背书连续的,最后持票人是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
  B.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以背书的衔接证明其票据连续
  C.背书连续的,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背书连续的,第一个背书人是票据的收款人
  【答案】ABCD
  【解析】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选项D),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选项A),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选项C);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选项B)。
  【考题2·判断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8年)
  【答案】√
  【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2015年)
  A.承兑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C
  【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
  【答案】A
  【解析】(1)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2)选项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3)选项D:票据上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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