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资产评估法 完善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标准,是监管部门评价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尺度,是评估报告使用人理解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资产评估法》9处提到资产评估准则,提升了准则地位,也对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践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促进资产评估行业依法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财政部组织和指导下,依据新颁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现有资产评估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使资产评估准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内容和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背景
10多年来,在行业内外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已形成覆盖资产评估主要执业领域、符合国情、国际趋同的较为完整的准则体系,对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资产评估准则实施环境在法律、监管、实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为此中评协启动了准则修订工作。
(一)《资产评估法》的要求
《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评估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资产评估法》还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准则中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与《资产评估法》衔接。
(二)评估实践的要求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需要以专业赢得市场,以专业赢得尊重。资产评估准则是重要的支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拓宽,资产类型进一步增加。市场化发展对资产评估准则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地更新和完善。另外,资产评估准则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准则中部分不适应资产评估发展的地方逐渐显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加强监管的要求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规定,财政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对评估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价值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检查。在监管强度增加、监管方式改变的环境下,资产评估准则需要针对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档案等重点监管环节细化准则条款,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准则体系的要求
自2001年第一项资产评估准则发布,到后来陆续发布新的资产评估准则,至今已经16年。多年来,国际主要评估准则经过了多次修订,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一直未进行全面修订和整合。由于部分准则发布较早,受发布时的政策市场环境、评估理论技术认识所限,有些准则条款不够完善,有些准则条款文字表述不够准确;资产评估准则逐年逐项发布也导致了准则间有些内容的交错重叠,有的格式不统一,不利于准则间的协调。为加强准则建设,需要对准则内容和准则体系进行完善。
二、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原则
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兼具复杂性和系统性,为了保证准则修订质量,准则修订工作坚持了下列原则。
(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现、揭示资产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提供资产价值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既要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
(二)有效衔接法律法规
《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都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应体现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监管主体的相关要求。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结合86号令的规定,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
(三)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资产评估准则修订要注重吸收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估业务标准和准则的经验,关注当前评估市场及业务特点,探索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专业水准。修订时应保留已实施准则中符合行业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保持准则体系和内容基本稳定;增加和调整因市场、法律和专业环境变化而确有必要补充和调整的内容,从立足行业整体发展着眼进行修改完善。
三、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过程
准则修订工作是财政部和中评协落实资产评估法,开展资产评估法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许宏才同志非常重视准则在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服务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修订工作要与资产评估法衔接、与财政部86号令对接,要重视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的意见,并且在准则定位、准则内容上给予了具体指导。中评协也将准则修订工作作为协会的重点工作,集中召开了20多次的现场专家讨论会,并以电话会议、通信等形式开展了100多次的专业研讨活动,形成了近30版修订建议稿,吸收了近2000条修订意见。
(一)修订技术准备。2014-2016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方式改革等工作,中评协以向地方协会下发通知征集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准则修订需求。通过组织院校学者和业内专家研讨,梳理修订需求并分类,为准则修订工作进行了必要的技术准备。
(二)准则条款修订。《资产评估法》发布后,财政部和中评协成立7个准则修订项目组,在前期技术准备的基础上,与《资产评估法》衔接,与86号令对接,开展了具体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0月,财政部就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评协就26项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中评协还向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定向发函征集意见。49个部委、18个地方财政厅(局)、34个地方协会通过回函、邮件、电话等形式回复了近三千条反馈意见,中评协组织专家组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在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审议稿。
(四)准则委员会审议。审议稿经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审议,并就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拟发稿。
中评协通过技术准备、条款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审议等过程,使业务监管方、业内专家、院校学者、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相关各方都参与到准则修订工作中,充分反映了法律法规、业务监管、评估理论和实践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准则修订工作。新发布的准则凝聚了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心血,体现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报告使用人和广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视和关爱。
四、资产评估准则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准则修订工作主要从每项准则自身、准则间的协调和准则整个体系构建三个角度入手,在准则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基本实现了从体系、内容到文字和格式的全面优化。
(一)调整准则体系
修订前,准则体系由28项准则组成,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部分,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其中业务准则共26项,职业道德准则2项。
修订后,准则体系由27项准则组成,包括基本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个部分,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财政部制定基本准则,中评协根据基本准则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目前执业准则共25项。
(二)调整准则规范主体
修订前,准则规范的主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4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改革,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资产评估法》吸收了改革成果。此次修订,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其中 "资产评估机构"特指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法定评估业务的规范主体为"资产评估师"。
(三)聚焦业务要求
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中包含了部分行政管理和其他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此次修订将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资产评估师会员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等内容删除,明确资产评估准则主要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目的是建立评估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操作标准,不涉及前期的主体管理和后期的违规惩戒。
(四)明确准则适用范围
修订后,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接受财政部监管,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评估程序要求
资产评估准则完善了评估程序要求,要求依法对在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及其他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核查和验证方式进行了列举,对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和验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评估档案归档时限不晚于资产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后30日。要求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等。
(六)明确评估方法选择范围
《资产评估法》规定,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规定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准则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对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做出规定,同时将《资产评估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方法的范围明确为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七)调整出具评估报告要求
修订后,在资产评估报告扉页上和声明中强调依据准则编制,在声明中增加使用人、使用责任、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等内容以达到规范和引导报告正确使用,避免内容误导的目的。在签章上对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做出差别化规定,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签署非法定业务,法定业务需承办的资产评估师签名。86号令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删除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的规定等。
(八)准则之间格式和内容的协调
此次修订,将实体性准则中涉及评估定义的表述进行统一,删除由于准则发布的时间先后问题导致专项准则与部分实体准则重复的内容,将准则间交错的内容进行调整。另外,在基本准则中提出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中分别做出具体的规定,既涵盖了业务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又将两者的要求在准则间进行协调。
(九)文字方面的优化
在准则征集意见过程中,中评协收到了近千条文字优化建议,中评协结合法律法规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对大部分合理建议进行吸收,对资产评估相关术语名称、表述进行调整和优化,使表述更加准确,符合专业和文字要求。本次修订涉及文字方面的优化超过800处。
五、多措并举,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实施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评协也发布了25项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发布时间较短,暂不修订。中评协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实施。
(一)加强准则宣传
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现代化的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修订的内容、背景和意义,宣传新的准则体系,使报告使用者和资产评估行业全面了解准则修订工作情况,了解准则修订与《资产评估法》的关系、与监督管理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准则实施环境。
(二)开展准则培训
中评协、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修订后的资产评估准则培训工作,对准则的具体条款、主要修订的内容、准则体系等内容进行培训,形成学习准则、熟悉准则、理解准则、遵守准则、使用准则的浓厚氛围。
(三)开展准则释义
正确理解准则是修订后准则有效贯彻实施的关键。中评协作为准则制定及发布单位,将组织参与准则修订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准则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修改点和创新点以及具体规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准则条款释义工作,对重要准则项目、容易产生歧义的准则条款、特定的概念进行讲解,促进全行业正确理解准则。
(四)建立准则动态更新机制
在准则的实施后,中评协要做好准则实施的跟踪工作,关注实施情况,及时归集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应对措施及解决方案;并且,根据准则实施反馈情况、国内外评估实践和理论的最新发展、相关监管理念的变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最新需求,建立准则动态更新机制,保证准则质量,增强准则建设的针对性。
(五)加快配套准则的制定
目前,中评协正加快配套准则的制定,配合准则的实施。已经组织专家开展资产评估准则术语研究,挑选准则中独有的概念或者在评估准则中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进行定义;开展核查验证程序实务操作研究,为准则建设提供技术性支持,指导执业;同时,启动了评估方法准则和投资价值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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