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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cpa《经济法》基础练习及答案9

来源: 2019-02-08 18:44

  【单选 1】朋友 6 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

  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3 人

  B.4 人

  C.5 人

  D.6 人

  【答案】B【考点】共有

  【解析】第一步:判断共有类型,由于未约定共有形式,且 6 人为朋友关系,故为按份共有, 由于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为 1/6;第二步: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2/3) 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 4 人。

  【单选 2】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1)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2) 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3)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关系并不知情, 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需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

  【多选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0%以上

  C.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D.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答案】ACD【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选项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单选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 工厂的半成品

  B. 正在建造的船舶

  C. 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 土地所有权

  【答案】D【考点】抵押权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选项 C);(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选项 A);(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选项 B);(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单选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可以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

  A. 仓单

  B. 股票

  C. 基金份额

  D. 应收账款

  【答案】A【考点】质权

  【解析】

 

 

 

 

 

 

权利质权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 有权利凭证: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2. 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单选 6】2011 年 4 月 24 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 5000 元的价格出售螺纹

  钢 100 吨。如欲购买,请于 5 月 10 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 4 月 27 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

  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 5 月 11 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 5

  月 10 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考点】要约与承诺

  【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递错误)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甲应当及

  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否则,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依约履行。

  【单选 7】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 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考点】合同的履行

  【解析】第一步,寻找履行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可见,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第二步,再寻找履行地点,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故本题履行地点为海口,进而找到履行价格为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A 选项正确。

  【命题思路】本题结合案例分析测试了合同法总则 61、62 条相关规定。

  【躲坑诀窍】熟悉相关法条,一步步推导找到答案。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都不能确定,再适用本条)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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