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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二)

来源: 2019-02-08 18:48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A.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父房屋一间
  B. 乙的 100 万元储蓄存款获得的利息 5 万元
  C. 丙以购来的木材制成椅子一把
  D. 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1)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包括生产(选项C)、收取孳息(选项B)、没收、添附、先占(选项D)和善意取得等;(2)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选项A)等。
  【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 2010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0 年 6 月 5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答案】C
  【解析】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 乙公司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以该层楼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故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单选题】:
  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 1000 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 1000 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 若乙将手机以 3000 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 3000 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 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 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 1000 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答案】D
  【解析】(1)选项 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 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支出的费用;(3)选项 C: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4)选项 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规定 2014 年教材未提及)。
  【单选题】: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 元买下, 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
  【解析】(1)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2)丁作为所有权人将该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无需考虑乙是否善意的问题),乙自“交付”之日起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是( )。
  A. 遗失的手表
  B.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 房屋
  D. 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答案】D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单选题】: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 3 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 甲
  B. 丙
  C. 丁
  D. 庚
  【答案】C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单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8 年)
  A. 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 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 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 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来甲、乙感情不合,甲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答案】B
  【解析】(1)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单选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 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D.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 300 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 300 万元,剩下的 300 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 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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