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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基础试题:税务行政法制

来源: 2019-02-10 14:30

   【1·】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有( )。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B.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C.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D.申请人就纳税问题发生争议,没有按照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答案】BCD
  【2·】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2007年)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纳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行为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3·】税务机关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
  A.代开发票
  B.税收保全措施
  C.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案】ABCD
  【解析】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某些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选项ABCD都正确。
  【4·】下列各项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有( )。
  A.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引起的税务争议
  B.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免税、退税引起的税务争议
  C.税务机关不予减税引起的争议
  D.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引起的税务争议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加收滞纳金
  B.罚款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征收税款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某县一加工企业因账簿不全,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核定数额过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准备请求法律救济。下列关于企业的做法正确的是( )。(2012年)
  A.加工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加工企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加工企业应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及时缴纳税款
  D.加工企业和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
  【答案】D
  【解析】该加工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该加工企业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及时缴纳税款。
  【7】下列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是( )。
  A.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B.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复议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可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D.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D
  【解析】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具体规定的有( )。
  A.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BD
  【解析】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9·】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 )。(2006年)
  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答案】BC
  【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B.国家税务总局对非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
  C.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D.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答案】ACD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现行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解释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解释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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