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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股东诉讼

来源: 2019-02-19 23:15

 

  【注意】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2018年新增)

  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真题1·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C.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

  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

  【答案】A

  【解析】(1)诉讼的性质:虽然是经理王某捣乱,但拖延分配利润损害的是股东张某的“个人利益”,故张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2)起诉条件:股东直接诉讼,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必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起诉;因此,选项BCD错误,选项A正确。

  【真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15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先找监事会;(2)不论明确拒绝,还是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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