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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来源: 2019-02-19 23:19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再追索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出票日起

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10日内

6个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日起

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伪造

(1)票据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变造

(1)票据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辨析】票据的伪造,是针对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造假;而“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则是签章真实,只是形式上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要求

(2)责任承担: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真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真题2·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2016年)

  【答案】×

  【解析】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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