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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共同保证VS共同担保

来源: 2019-02-19 23:20

 

方式

约定份额

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份额

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份额;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另外的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共同担保(“人保”+“物保”)

物保由债务人提供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债权人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后,对于不足清偿部分,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无先后顺序(债权人自由选择)

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其中一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

  【真题1·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丙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2·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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