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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2月22日)

来源: 2019-02-24 16:44

   【多选】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后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清算完毕后,合伙企业尚有20万元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  )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多选】
 
  甲死亡,乙对甲在某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下列有关乙与合伙企业关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如果乙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B. 如果乙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则该合伙企业可以不必向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C. 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入伙,则该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乙
 
  D. 如果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选项CD: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多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B.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D.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答案】ABD
 
  【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包括但不限于):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A);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D);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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