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考点:税收执法
【内容导航】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
四、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
五、税务检查权
六、税务稽查权
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八、其他税收执法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一章第五节税收执法
【知识点】税收执法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另由海关总署及下设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省级 |
省以下级 |
|
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
地方税务局 |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
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提示重点】
(1)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2015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分税种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提示】纳税人的不同税种分别向不同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考生应掌握国税、地税、海关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具体规定。还应结合第二章的全面“营改增”的规定,把握增值税代征的细碎规则。
四、税收收入划分——分收入
【提示】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仅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还与之相对应地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进行了试点调整,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考生应把握税收收入的基本划分规则。
五、税务检查权
包括两类:
1.经常性检查。
2.特别调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
六、税务稽查权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的税务稽查机构,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八、其他税收执法权
主要有税收行政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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