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三章第五节
【考点2】背书(★★★)(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2018年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种类
背书种类及效力
种 类 |
效 力 |
|
转让背书 |
转让票据权利 |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 |
(1)委托收款背书应当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
(2)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
||
质押背书 |
(1)质押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
|
(2)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
2.记载事项
背书记载事项及效力
记载事项 |
内 容 |
效 力 |
必须记载事项 |
背书人签章 |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背书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授权补记事项 |
被背书人名称 |
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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