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六章第五节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事项 |
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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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 |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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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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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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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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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建筑物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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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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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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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
赠与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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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 |
整体改制 |
一般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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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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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联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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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
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 |
出售或视同出售(如抵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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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换 |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
企业互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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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 |
建成后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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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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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抵押期间 |
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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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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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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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提示】土地增值税是属于收益性质的土地税,只有在发生权属转移且有增值的情况下才予征收。同学们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关注出让与转让、企业改制。
(三)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1.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适用4级“超率累进税率”。
2.计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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