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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课后练习题三

来源: 2019-04-15 16:36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2010年)
  A.可以转让的股权
  B.应收账款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存款单
  【答案】C
  【解析】选项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 )。(2015年)
  A.应收账款
  B.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
  【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2015年)
  A.基金份额
  B.注册商标专用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选项CD: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5·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 (2016年)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6·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ABCD
  【例题7·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担保物权已经设立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以某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B.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办理登记
  C.甲与乙签订以某机器设备为质押物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设备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
  D.甲与乙签订以甲享有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合同,合同已生效,该项质押丙公司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尚未向工商机构办理登记
  【答案】BC
  【解析】(1)选项A: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选项B: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选项C: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4)选项D: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例题8·单选题】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下列关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顺序的表述中,不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
  A.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均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9·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例题10·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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