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一,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果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2/3以上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规定。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先于其他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转让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二是优先受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合伙人以外的人成为合伙人须修改合伙协议,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视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物,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人的出质行为无效,即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伙人非法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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