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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