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2、本质:经济补偿
(1)财产有价:保险金可以用来补偿损失
(2)人身无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
3、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分类
划分标准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①强制保险 ②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①商业保险 ②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①财产保险 ②人身保险
(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①原保险 ②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①单保险 ②复保险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四大原则具体内容
1、最大诚信
(1)告知义务。
(2)保证义务: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财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三)保险公司
1、设立
(1)设立条件:
(2)申请、批准和登记
(3)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业务范围
(1)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2)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3、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终止
(1)解散:以下事项,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2)被撤销: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被保监会依法吊销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的
(3)破产:资不抵债,经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四)保险代理人 + (五)保险经纪人
(六)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
主要监管职责
1、依法制定并发布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事项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监管
6、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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