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险合同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1)双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2)有偿:不代表等价
2、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保险责任具有机会(偶然)性
3、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4、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格式条款: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接受
(2)对格式条款的制约:
5、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依据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
(1)定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依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1)足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不足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超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2、关系人
1、被保险人(受 保险合同 保障)
(1)资格: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3)权利
①请求权:给付保险金
②同意权:
2、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程序
(1)投保人投保:填写投保单
(2)保险人承保:接受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
2、保险人义务
3、索赔
4、理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
2、保险人单方解除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概念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成立
3、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误告年龄条款
3、自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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