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支票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四、支票
1、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委付证券
(2)见票即付
3、种类
(1)现金支票:印有“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印有“转账”字样,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4、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见后表)
(2)相对记载事项
5、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付款
(1)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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