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管辖
第一章 总论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管辖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
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②起算时点
(2)超期申请执行
①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③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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