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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