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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来源: 2019-06-08 18:30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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