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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来源: 2019-06-08 18:32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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