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与抗辨

来源: 2019-06-08 18:51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五)票据权利与抗辨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补救: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③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2.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