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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规则

来源: 2019-06-10 20:53

 基金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投资运作规则
 
①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合同”。
 
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注意】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不得将自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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