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特定交易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特定交易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在判断时,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然后,企业应当评估该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这些商品。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代理人。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无论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均应当在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收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计算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特定商品的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二)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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