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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来源: 2019-06-15 20:01

 预算管理职权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 (1)审查权 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人大常委会 (1)监督权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 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 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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