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要件

来源: 2019-06-15 20:15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情况的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