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
2.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①合并、分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债券;④分配利润;⑤解散、申请破产;⑥改制 |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 ①进行重大投资;②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进行大额捐赠 | |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 ①合并、分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债券;④分配利润;⑤解散、申请破产;⑥改制;⑦进行重大投资;⑧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⑨转让重大财产;⑩进行大额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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