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
1.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 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
实用新型 | 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
外观设计 | 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
2.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4)动植物品种。
【提示】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提示】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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