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第十三章收入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
①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
②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在时段内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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